为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当前履约新形势,为持续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淘汰和削减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电话:(010)65645598,656455921.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小编整理了此次修改条例中被修改的内容,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为使人类避免受到因臭氧层破坏带来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适当 的合作与行动措施,国际社会于 1987 年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 维也纳公约》,于 1989 年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 1991 年加入《议定书》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中 国已全面停止了全氯氟烃(CFCs)、哈龙、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 (TCA)和甲基溴(MBr)五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受控用途的生 产和使用,超额完成第一阶段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任务,如 期实现了《议定书》规定的各阶段履约目标。截至目前,中国已累 计淘汰 ODS 约 28 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总量的一半以上,为全 球履约成功贡献了中国力量,得到了公约秘书处、多边基金秘书处 以及各国际机构的认可。最新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 50 条,其中修改 37 条, 新增 13 条,删除 4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将 HFCs 纳入管控范围。为 此,将《条例》名称由《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更名为《消耗 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应对气候 — 36 — 变化”的内容。 建立更加精准的定义和用途分类,为实现精准管理奠定概念基 础。
- 一是将“生产”定义为“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活动, 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副产品或 者联产品的活动”,即明确联产和副产均属于生产行为。
- 二是将“使用” 定义为“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进行的生产经 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产品的活 动”,即将混合物也纳入监管范围。
- 三是将用途分为受控用途和原料 用途,其中受控用途也包括总量控制的和无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 途,即根据不同的用途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进一步明确配额许可证制度涵盖目前所有 受控用途、原料用途和副产的生产类型,其中对副产的活动还提出 了自动监控、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管理要求。
- 二是对除有总 量控制的豁免用途以外的使用类型,统一采用备案制,充分发挥有 限总量的使用效率,增强市场活力。
- 三是明确禁止销售环节原料用 — 37 — 途流入受控用途,建立一个原料用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闭环。
- 四 是明确备案的主体、时间、内容,使备案管理更加规范。
- 五是将已 淘汰物质的管理覆盖生产、使用、销售等环节,并通过法律责任的 规定确保管理的落实。
- 六是将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延伸至维修、回 收和再生利用的环节,弥补了监管的薄弱环节。
- 一是将相关单位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 布。
- 二是删除了配额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也简化为提交配额 许可证申请表。
- 三是对被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单位拒不履行的, 赋予监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的手段。
- 四是删除原条例中有关没收 ODS 和 HFCs 及其原料和产品的内容。
- 一是梳理、细化和明确市场主体和监管者的义务和职责,并在 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与之相呼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确保义责清 晰、有违必罚、罚必有依。
- 二是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方式调整为“核 减直至取消配额”,使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将法律责任中的三倍 罚款调整为上下限的罚款方式,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一是将 ODS 和 HFCs 检测、监测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应用及其回 收、循环利用和资源转化纳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范围。
- 二是明确将 限制和禁止的生产和使用 ODS 和 HFCs 的工艺、设备及其产品纳入 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三是增设监测与评估、公众参与的相关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