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秀洲区“12·25”车辆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案。2019年12月25日11时40分许,位于秀洲区新塍镇的新增国道G524新塍至王店公路工程第二标段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秀洲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管理和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未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的作业压路机无影像监控设备和防撞装置,压路机作业时现场监管人员未在岗在位,临时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导致员工违章进入压路机作业区域,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0年5月8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辉作出“罚款6.4064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依法对压路机驾驶员刘文飞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立案侦查。
02
嘉兴市东方化工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2019年12月6日,南湖区嘉兴科技城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嘉兴市东方化工厂在一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甲基丙烯酸树脂约18吨,过氧化苯甲醚约0.175吨。经上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核查发现,该仓库属丙类仓库,该公司未按规定将上述甲类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甲类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2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东方化工厂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桐乡市明佳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0年1月9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对桐乡市明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储存有双氧水2.5吨和冰醋酸0.95吨,且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经核查,该公司为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营方式为批发(直拨直销),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3月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明佳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爱明副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2020年1月21日,秀洲区王江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爱明副食品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位于南凝路南侧的仓库内存放有各规格烟花爆竹制品共479箱,且存在未取得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3月3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6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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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众创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0年3月11日,嘉善县大云镇安监办执法人员在对嘉善众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涂装车间使用香蕉水、稀释剂、油性油漆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涂装作业,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等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3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众创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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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全塘镇良做制粘厂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案。2020年3月12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平湖市全塘镇良做制粘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使用苯乙烯、双氧水、冰醋酸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按要求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4月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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