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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这块“烫手山芋”,怎么看?怎么管?

2021-03-25  来自:中国安全生产网  共计2次游览

近期,违法倾倒化工废料导致多人死亡的事故引起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施行半年,危废处置,企业怎么做,政府怎么管,值得关注。


加快实现危险废物管理的良法善治

■程多威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因其来源广泛、成分复杂,其贮存、使用、运输、处置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历来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近年来,因危废违法处置导致的环境事件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一定冲击。为此,应当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危废管理的良法善治。


坚持多方发力

构建危废监管共治格局
现实中,危废监管的“盲点”和“堵点”较多。从监管主体来看,以危险化学品为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部门定位上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经营及其废弃后处置的整个环境监管过程,应急管理部门则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但两个部门的职能如何优化,协作机制如何建立,仍是待解的难题。而从监管对象来看,企业往往将重点放在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上,对危废的危害及相关管理政策不够熟悉,对建立完善的危废管理制度有所懈怠,台账资料、贮存场所等无法达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由于环评报告编制时间较长,一些企业实际的生产工艺路线、原辅材料使用等已经发生改变,导致危废实际产生量与环评预估量相差较大,给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后续监管带来障碍。更有甚者,某些企业在开办之初就采取阴阳设计图、厂区内预留地下填埋空间、明暗管双排污系统等方式,为偷排、偷埋做好准备,放任“跑冒滴漏”等所谓生产漏洞长期存在,或者将危废直接作为产品售卖。此外,基层危废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面对危废突发事件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匮乏,也使得相关工作时常陷入被动。

为此,各地应当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将危废全过程监管纳入对政府生态文明目标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体制机制,提升危废监管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保障等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改革举措,同时探索构建尽职免责和创新容错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行使职权。各地应做好环评、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危废名录、危废管理计划、危废转移等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对重点产废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危废管理的内部档案和责任制度,通过引入环保管家等方式提高危废管理的专业性。各地应健全企业强制性信息披露和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和奖励机制,依法维护多元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各级危废监管机构,尤其是基层管理和执法队伍的人财物配备和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利用远程监控、无人机等新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坚持市场导向

引导危废处理行业发展
从源头削减危废固然重要,但危废的产生仍不可避免。当前,我国的危废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缺口。据估计,我国危废实际年产量约在8000万吨以上。根据《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达到12896万吨/年,实际收集和利用处置量为3558万吨/年,尚不到危废年产量的一半。实践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往往不具备处置能力,需要集中就近进行转移处置。但从地域分布看,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山东、内蒙古、河南、湖南等危废排放重点省份的处理能力显著不足。由于产废企业类型多样、生产工艺复杂,危废种类不尽相同、处理流程繁复,焚烧、填埋等处理方式选址要求多、运行成本高、安全风险大,当地的处理能力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不少危废产生规模小、数量少的企业因为无法满足“一吨起签(合同)、一吨起运”而难以及时委外处置,危废超期贮存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许多行业龙头企业对于自己产生的危废其实具有相当的处置能力,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危废许可证,由此导致“有能力却无资格”的尴尬局面。总体而言,危废处理行业面临着规模效应低、市场发育不成熟,回收成本慢、利润率下滑,项目审批复杂、落地周期长,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恶性竞争频仍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尽快摸清当前区域内产废底数,立足本地危废种类和实际产能,并结合未来发展态势,将危废处理行业作为重要一环纳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总体布局,扶植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产业和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规划危废处理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项目用地,积极提升危废自我消纳和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区域合作,研究制定跨区域危废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危废集中、转移的负面清单制度,促进区域间危废储存中转、处理处置设施的共建共享。需要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价格杠杆等手段,构建“政产学研金介”协同创新体系,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高科技企业进入危废处理领域,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助力。建议创造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空间,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符合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约束性条件下自行处理危废,引领行业加速发展。

坚持法治思维

夯实危废治理制度根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化危废治理,必须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正确轨道。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理顺了固废污染防治的科学规律和行为逻辑,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夯实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确立了危废名录、鉴别、标识,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经营许可,转移管理,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等一系列制度,为危废治理搭建起基础性法制框架,其立法成绩应予以肯定,其实施成效值得期待。在未来一段时期,一方面,应当在新固废法的基础上加快危废转移环境管理、重点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等配套办法的制定及相应标准体系的建设,同时鼓励地方人大灵活运用创制性立法权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危废治理的创新路径;另一方面,应当运用好新固废法提供的立法空间与制度接口,注重相关立法的统筹制修订,特别是协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与《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修法进程,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研发、使用、废弃处置的全链条安全管理为主线进行体制机制重塑,同时以统筹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主导,把促进危废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作为其重点之一,围绕资源开采、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利用、再生利用、其他利用(热回收、回填等)、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系统的制度构建,完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责权利配置。

不容忽视的是,应当发挥好司法在危废治理中的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秩序维护等功能,树立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立足危废污染等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和现实需要,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通过适时出台司法政策、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审判规则,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专家辅助查明等审判机制,创新修复生态环境等裁判方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诉讼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分工配合,探索构建跨区域和流域的司法协作机制,构建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仲裁、协商、磋商、约谈等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危废跨境转移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企业应该如何落实新固废法

■刘新宇 李佳 张

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表示,今年将开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 执法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条新闻再次引起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关注。修订后的新固废法实施半年多来,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产生了重大影响,完善了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方位的严密监管。在新形势下,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家严格管理固废处理处置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固体废物处理合规建议

事前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在项目开展前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评估计划采取何种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
事中严格执行环保要求:
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新固废法的相关要求,把合规落到实处。
事后妥善处置遗留固废:

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做到合规外,还要确保退出后不遗留固体废物产生的污染问题。


固体废物处理现状与相关政策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类别上来说,其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其中,工业固体废物,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最为常见。据统计,2019年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3.8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498.9万吨。

从固废处置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常用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压实、破碎、焚烧、热解、生化处理等,处理方法仍比较传统,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响生态和人类的健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固体废物的利用水平不高,固体废物“上山下乡”及非法转移处置等问题仍较突出。除了修订新固废法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新固废法修订为契机,相关部委相继废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六部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公开征求关于危险废物鉴别、转移及环境管理信息化等有关立法建议,使得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对于企业而言,认识绿色发展新形势、理解法律法规新要求已刻不容缓。

新法变化及其对企业固废处理的影响

新固废法全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了对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等,这些都是企业安全监管必须关注的红线,以下结合实际案例,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要点一: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台账

2020年12月,北京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被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处以5万元罚款。

旧固废法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并未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要求。新固废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否则,根据该法第102条规定,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要点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

2021年1月,深圳市某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因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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