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将对山东省进行环保督察,在面临督察考核的现实考验下,近日,除了山东省启动第一批省级环保督察外,其他各市区环保部门也接连放出各种治理大招:
聊城市:拉网式排查辖区内化工企业
近日,山东聊城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组织执法力量和专家,对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本次集中整治是聊城市持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重要环节。
本次行动是在2016年度全市化工转型升级“打非治违”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回头看”,旨在杜绝被关闭和取缔的非法企业死灰复燃,防止存在新增的非法违法企业,以防范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化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该行动整治主要内容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或证书过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企业;超设计能力组织生产和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关闭取缔后擅自进行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企业;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企业;化工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或企业内部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工艺、设备装置、原辅材料的企业。
为确保全面完成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和淄博市年初制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淄博市环保局将加强行政执法。其中,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由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顶格处罚。一年内发现2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全年不得恢复生产。
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各区县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四级网格体系。同时,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制定各区县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和打分排名办法,每月5日前,对各区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排名、通报。
此外,全市开展交叉执法。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各区县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重点为各区县重点排污企业、2016和2017年开展综合整治的重点行业、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企业等。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顶格处罚。一年内发现2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全年不得恢复生产。
加强在线联动,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牵头,与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商,形成监控数据的有效无缝对接制度。对经审核有效的在线数据超标企业,每日交由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实施行政处罚,连续超标的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自3月1日起,继续实行领导带班夜查制度,由市局县级领导干部带队每晚组织开展夜查,重点检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企业、工地等项目或点位,对发现的问题一律严肃处理。淄博市环保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大气环境质量执法的专项行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滕州市:将实行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最高奖10000元
3月20日,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滕州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最高奖励达10000元。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滕州将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奖举报受理电话:5522369;政务微博:@滕州环保。
《规定》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保系统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
举报人应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受理部门登记。
对于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从500元到10000元不等。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滕州市环保局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转办或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电子邮件:fzb5536501@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务中心,邮编:2775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聊城市:市民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2000元
3月15日,聊城印发了《聊城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2000元。
据悉,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环保部门或者聊城市环保局举报。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等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的;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槽车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污水废液的;
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反《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
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的,承办的环保部门应给予举报人较高奖励:严重污染环境质量,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500元的奖励:
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1000元的奖励;
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后期核实和奖励。电话举报:12369;来信举报:聊城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金街17号,邮编:252000;网络举报地址: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按照《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所举报单位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系统干部职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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